•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21 19:45:07 股吧网页版
电魂网络: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2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C区九层 邮编:310007

电话:0571-28006970 传真:0571-87901646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魂网络”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保证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
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所评述的事项,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且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取得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三)2024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的公告》,独立董事卢小雁就本次激励计划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2024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