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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6 20:42:35 股吧网页版
合盛硅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举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举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28 日,贵所下发了《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举报事项
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078 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要求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硅业”“公司”“发行人”)认真落实该函件所述问题,并要求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认真落实上述《监管工作函》的要求,核查情况如下:

一、根据举报,公司曾被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作出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嘉地税稽罚[2015]95 号),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公司伪造嘉兴市税务部门公文,谎称该行政处罚“已决定撤销”。请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补充说明该行政处罚的具体原因及状态,是否存在伪造公文的情形。

(一)公司说明

1、行政处罚的具体原因及状态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嘉地税稽罚[2015]95 号),处罚具体原因:
(1)未代扣代缴 2012 年度、2013 年度“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2 年度合计 18,724.80 元的费用、2013 年度合计 26,988 元的费用,均为
赠送外单位客户个人礼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中经
计算 2012 年度少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 3,744.96 元,2013 年度少扣缴“其
他所得”个人所得税 5,397.60 元。

(2)少缴 2011 年度、2012 年度房产税

通过房屋投影面积计算土地价值,导致房产原值计算不准确,少缴 2011 年
度、2012 年度房产税,其中经计算 2011 年度少缴房产税 46,677.54 元、2012 年
度少缴房产税 18,566.57 元。

基于以上情况,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给予公司罚款共计 50,242.16 元。
经自查,公司财务部员工当时收到上述处罚决定后,担心影响工作考核,故未向公司报告该处罚,个人缴纳了该罚款。

2、关于税务证明的说明

根据公司上市筹备工作机制,各地公司的合法合规证明开具工作由各地区负责人执行,完成后汇总至总部。

2017 年 9 月,有媒体报道记者通过网络查找发现上述税务处罚。按照工作
分工,嘉兴本部的相关证明由分管负责人协调开具,具体联络人与其联系。基于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任,以及公司报告期内已取得主管税务局合规证明的情况,故接受了该证明,公司不存在伪造公文的主观故意。

公司对税务证明事项尚在进一步核查中,如有进展将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查阅时任公司财务部员工出具的情况说明,并对其进行了访谈;

(2)查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嘉地税稽罚[2015]95 号);

(3)查阅罚款缴纳相关记录;

(4)查阅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具的说明,并对其进行了访谈;

(5)联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希望访谈,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时尚未获同意,拟持续与税务机关沟通访谈;

(6)查阅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16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说明,
载明合盛硅业自 2012 年以来遵守各项税收管理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受到该局重大涉税行政处罚。

2、核查意见

浙嘉地税稽罚[2015]95号处罚的具体原因是公司未代扣代缴2012年度、2013
年度“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和少缴 2011 年度、2012 年度房产税,该处罚存在,给予公司罚款共计 50,242.16 元。报告期内已取得主管税务局合规证明,确认合盛硅业遵守各项税收管理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受到主管机关重大涉税行政处罚。由于核查手段有限等客观原因,故目前无法取得充足材料与证据,目前无法确认举报所称证明的真实性,保荐机构后续将持续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并关注事项进展,进一步确认后,将更新核查意见并及时报告。

二、根据举报,公司未如实披露“低沸物”和“水解油”的处置情况,未经安全、环保审批,私自将低沸物加工为“水解油”并对外非法销售。请公司核实上述业务具体情况,自查是否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一)公司说明

“水解油”相关事项涉及方红承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案,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尚未作出最终结论。经公司自查及初步测算,“水解油”相关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不足 0.5%。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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