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举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 月 28 日,贵所下发了《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举报事项
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078 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要求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硅业”“公司”“发行人”)认真落实该函件所述问题,并要求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认真落实上述《监管工作函》的要求,核查情况如下:
一、根据举报,公司曾被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作出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嘉地税稽罚[2015]95 号),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公司伪造嘉兴市税务部门公文,谎称该行政处罚“已决定撤销”。请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补充说明该行政处罚的具体原因及状态,是否存在伪造公文的情形。
(一)公司说明
1、行政处罚的具体原因及状态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嘉地税稽罚[2015]95 号),处罚具体原因:
(1)未代扣代缴 2012 年度、2013 年度“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2 年度合计 18,724.80 元的费用、2013 年度合计 26,988 元的费用,均为
赠送外单位客户个人礼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中经
计算 2012 年度少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 3,744.96 元,2013 年度少扣缴“其
他所得”个人所得税 5,397.60 元。
(2)少缴 2011 年度、2012 年度房产税
通过房屋投影面积计算土地价值,导致房产原值计算不准确,少缴 2011 年
度、2012 年度房产税,其中经计算 2011 年度少缴房产税 46,677.54 元、2012 年
度少缴房产税 18,566.57 元。
基于以上情况,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给予公司罚款共计 50,242.16 元。
经自查,公司财务部员工当时收到上述处罚决定后,担心影响工作考核,故未向公司报告该处罚,个人缴纳了该罚款。
2、关于税务证明的说明
根据公司上市筹备工作机制,各地公司的合法合规证明开具工作由各地区负责人执行,完成后汇总至总部。
2017 年 9 月,有媒体报道记者通过网络查找发现上述税务处罚。按照工作
分工,嘉兴本部的相关证明由分管负责人协调开具,具体联络人与其联系。基于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任,以及公司报告期内已取得主管税务局合规证明的情况,故接受了该证明,公司不存在伪造公文的主观故意。
公司对税务证明事项尚在进一步核查中,如有进展将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查阅时任公司财务部员工出具的情况说明,并对其进行了访谈;
(2)查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嘉地税稽罚[2015]95 号);
(3)查阅罚款缴纳相关记录;
(4)查阅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具的说明,并对其进行了访谈;
(5)联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希望访谈,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时尚未获同意,拟持续与税务机关沟通访谈;
(6)查阅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16 年 1 月 14 日出具的说明,
载明合盛硅业自 2012 年以来遵守各项税收管理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受到该局重大涉税行政处罚。
2、核查意见
浙嘉地税稽罚[2015]95号处罚的具体原因是公司未代扣代缴2012年度、2013
年度“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和少缴 2011 年度、2012 年度房产税,该处罚存在,给予公司罚款共计 50,242.16 元。报告期内已取得主管税务局合规证明,确认合盛硅业遵守各项税收管理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受到主管机关重大涉税行政处罚。由于核查手段有限等客观原因,故目前无法取得充足材料与证据,目前无法确认举报所称证明的真实性,保荐机构后续将持续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并关注事项进展,进一步确认后,将更新核查意见并及时报告。
二、根据举报,公司未如实披露“低沸物”和“水解油”的处置情况,未经安全、环保审批,私自将低沸物加工为“水解油”并对外非法销售。请公司核实上述业务具体情况,自查是否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一)公司说明
“水解油”相关事项涉及方红承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案,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尚未作出最终结论。经公司自查及初步测算,“水解油”相关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不足 0.5%。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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