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7
证券代码:603260 证券简称:合盛硅业 公告编号:2024-027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有关举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部分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合盛硅业”)于 2024 年 1 月
28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举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078 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公司积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就监管工作函关注的相关问题逐项进行认真核查落实。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举报,公司曾被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作出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嘉地税稽罚[2015]95 号),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公司伪造嘉兴市税务部门公文,谎称该行政处罚“已决定撤销”。请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补充说明该行政处罚的具体原因及状态,是否存在伪造公文的情形。
公司回复:
1、行政处罚的具体原因及状态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嘉地税稽罚[2015]95 号),处罚具体原因:
(1)未代扣代缴 2012 年度、2013 年度“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2 年度合计 18,724.80 元的费用、2013 年度合计 26,988 元的费用,均为
赠送外单位客户个人礼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中经
计算 2012 年度少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 3,744.96 元,2013 年度少扣缴“其
他所得”个人所得税 5,397.60 元。
(2)少缴 2011 年度、2012 年度房产税
通过房屋投影面积计算土地价值,导致房产原值计算不准确,少缴 2011 年
度、2012 年度房产税,其中经计算 2011 年度少缴房产税 46,677.54 元、2012 年
基于以上情况,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给予公司罚款共计 50,242.16 元。
经自查,公司财务部员工当时收到上述处罚决定后,担心影响工作考核,故未向公司报告该处罚,个人缴纳了该罚款。
2、关于税务证明的说明
根据公司上市筹备工作机制,各地公司的合法合规证明开具工作由各地区负责人执行,完成后汇总至总部。
2017 年 9 月,有媒体报道记者通过网络查找发现上述税务处罚。按照工作
分工,嘉兴本部的相关证明由分管负责人协调开具,具体联络人与其联系。基于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任,以及公司报告期内已取得主管税务局合规证明的情况,故接受了该证明,公司不存在伪造公文的主观故意。
公司对税务证明事项尚在进一步核查中,如有进展将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根据举报,公司未如实披露“低沸物”和“水解油”的处置情况,未经安全、环保审批,私自将低沸物加工为“水解油”并对外非法销售。请公司核实上述业务具体情况,自查是否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公司回复:
“水解油”相关事项涉及方红承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案,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尚未作出最终结论。经公司自查及初步测算,“水解油”相关业务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不足 0.5%。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根据举报,公司存在大量未批先建的项目,存在安全生产和环保隐患且未依法披露,例如有机硅单体一、二期连续多年严重超批复产能生产、未披露西部合盛石墨电极生产装置及其附属的煤气发生器装置的废气、废水和固废情况等。请公司自查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重点回应举报所列项目
是否存在举报所称问题。
公司回复:
1、公司有机硅单体一、二期备案产能合计 20 万吨/年,招股说明书披露准
确
(1)发改备案
根据嘉兴港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技术改造)[嘉港区备(2016)62号],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有机硅单体一、二期项目合计产能提升至 20 万吨/年。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发行人控股及参股公司、分公司情况”之“(四)发行人部分子公司的业务及资产情况”中产能披露信息准确,具体如下:
发行人的子公司及发行人母公司涉及的生产线相关情况如下表所示:
生产线名 是否已 已取得的发改或经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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