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举报事项
的
核查意见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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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举报事项
的核查意见
致: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合盛硅业”)的法律顾问,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举报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0078 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中要求律师发表意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进行了法律核查,出具本核查意见。
声明事项
1、本核查意见中,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2、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鉴定、检测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核查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鉴定报告和检测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对于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合盛硅业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核查意见。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合盛硅业及相关人员,其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的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原件一致,并应当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同意合盛硅业部分或全部在其为回复《监管工作函》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引用本核查意见内容,但合盛硅业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核查意见仅供合盛硅业为回复《监管工作函》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 根据举报,公司曾被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作
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嘉地税稽罚[2015]95 号),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公司伪造嘉兴市税务部门公文,谎称该行政处罚“已决定撤销”。请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补充说明该行政处罚的具体原因及状态,是否存在伪造公文的情形。
(一)公司说明
1、行政处罚的具体原因及状态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嘉地税稽罚[2015]95 号),处罚具体原因:
(1)未代扣代缴 2012 年度、2013 年度“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2 年度合计 18,724.80 元的费用、2013 年度合计 26,988 元的费用,均为
赠送外单位客户个人礼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中经
计算 2012 年度少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 3,744.96 元,2013 年度少扣缴“其
他所得”个人所得税 5,397.60 元。
(2)少缴 2011 年度、2012 年度房产税
通过房屋投影面积计算土地价值,导致房产原值计算不准确,少缴 2011 年
度、2012 年度房产税,其中经计算 2011 年度少缴房产税 46,677.54 元、2012 年
度少缴房产税 18,566.57 元。
基于以上情况,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给予公司罚款共计 50,242.16 元。
经自查,公司财务部员工当时收到上述处罚决定后,担心影响工作考核,故未向公司报告该处罚,个人缴纳了该罚款。
2、关于税务证明的说明
根据公司上市筹备工作机制,各地公司的合法合规证明开具工作由各地区负责人执行,完成后汇总至总部。
2017 年 9 月,有媒体报道记者通过网络查找发现上述税务处罚。按照工作
分工,嘉兴本部的相关证明由分管负责人协调开具,具体联络人与其联系。基于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任,以及公司报告期内已取得主管税务局合规证明的情况,故接受了该证明,公司不存在伪造公文的主观故意。
公司对税务证明事项尚在进一步核查中,如有进展将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所律师核查
1、核查程序
(1)查阅时任公司财务部员工出具的情况说明,并对其进行了访谈;
(2)查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嘉地税稽罚[2015]95 号);
(3)查阅罚款缴纳相关记录;
(4)查阅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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