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29 20:23:03 股吧网页版
合盛硅业:合盛硅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0


证券代码:603260 证券简称:合盛硅业 公告编号:2024-068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合盛硅业”)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
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1)财政部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会〔2023〕11 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
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
〔2023〕21 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3)财政部于 2024 年 3 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规定
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该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 2024》的相关要求,执行上述变更后的会计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一)《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62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等规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财会〔2006〕3 号)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企业应当按照存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等规定,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出售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