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董事会成员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名。
第四条证券部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部印章。第五条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数额及方式的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委派或提名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十七)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八)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第六条董事长职权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通知董事召开董事会议应当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纳。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10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及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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