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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5 17:17:44 股吧网页版
银都股份: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6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掉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
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等;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进行杠杆交易。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收付外币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
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
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
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1、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投资部负责人牵头,与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2、公司投资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投资部负责人为交易第一责任人;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审计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4、公司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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