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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06 18:00:07 股吧网页版
银都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0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576 号
致: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银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银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6 日下午 15 点;召开地点为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博旺街 56 号公司会议室。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6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2024年中期分红预案的议案》

6、《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

7、《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8、《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10、 《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1、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

12、 《关于董事、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3、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4、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4.01 周俊杰先生

14.02 吕威先生

14.03 朱智毅先生

14.04 蒋小林先生

15、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5.01 刘晓松先生

15.02 孟庆君先生

15.03 肖佳佳女士

16、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16.01 张艳杰女士

16.02 金静玉女士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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