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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7 19:40:42 股吧网页版
银都股份: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期、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期、预留授
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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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期、预留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事
宜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740号
致: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银都股份”)的委托,为公司实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银都股份《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曾就本激励计划有关 事宜出具了“TCYJS2021H0396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21H0569 号”《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21H1739 号”《浙江天册律师 事务所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以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22H0248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22H0694 号”《浙 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权益第一期解除限售事宜之法律意见书》、“TCYJS2023H0793 号”《浙江天册 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 益第二期、预留授予权益第一期解除限售事宜之法律意见书》和“TCYJS2023H1579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都餐饮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调整首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 律意见书》,现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三期、预留授予权益第二期解除限售(以 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和遗漏。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有关的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并申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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