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8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 271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次反馈意见涉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6
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6
问题 6.关于股权质押...... 6
问题 8.关于关联交易...... 10
第二部分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二次反馈意见涉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13
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备案情况...... 13
第三部分 关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补充核查意见 ...... 14
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4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14
四、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 14
五、发行人的设立...... 15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15
七、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5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5
九、发行人的业务...... 17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8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2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1
十三、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4
十四、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5
十五、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5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6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36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8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8
二十、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38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8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40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271号
致: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已于2023年6月2日出具了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316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317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3年8月4日出具了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487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23年9月12日出具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发行人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同时,自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内(以下简称“期间内”),发行人的部分情况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有关事实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和调整,对于《律师工
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已披露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将不再进行重复披露。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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