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 O 二四年十一月
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梁乃钰、张欢律师列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需审议的相关议案已分
别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13时30分在江苏省常州市武
进区横山桥镇芳茂村日盈电子二厂三楼会议室召开,登记时间截至2024年11月14日前的工作时间。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其中: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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