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含续聘、改聘,下同),是指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
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
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社会声誉、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
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对已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
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有关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
作;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和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
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
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
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
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
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
加选聘。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
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
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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