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竞争性谈判、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所有不特定的潜在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三家(含三家)以上具备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三)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三家(含三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相关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公司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会计师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其他情况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审计委员会结合项目情况确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