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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8 18:45:36 股吧网页版
梅轮电梯: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梅轮电梯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861 号
致: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轮电梯”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2023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涉及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
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前述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经营管理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在就有关事项的认定上,本所律师所取得的相关文书,在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梅轮电梯在其为本次差异化分红而提交的材料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报送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梅轮电梯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

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2024年2月27日公告了《关于推动“提质增效重回报”暨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

2024年5月10日,梅轮电梯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分红派息登记日股本(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元(含税)。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申请文件、相关公告及说明,目前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数量为7,125,100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因此,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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