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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8 16:00:05 股吧网页版
上海雅仕: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9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五条及第六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

第八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办人员至少应该在事情发生前三个交易日向董事会秘书报送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董事会秘书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相关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后,由申请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做好相关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2)的签署及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3)的填报工作。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给予处罚,并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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