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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8 16:00:06 股吧网页版
上海雅仕: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9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及各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主要以规避和防范利率、汇率等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只能以其自有账户、自有资金从事该等业务,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境外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需遵循当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
司及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严格控制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八条 公司从事金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

第九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须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决策和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报告内容包含方案、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等。

(二)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下且绝对金额小于5000万元的,或连续十二个月内交易累计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公司可以在经董事会审批的交易总额度内进行操作。

(三)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额度达到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股东大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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