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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8 16:00:06 股吧网页版
上海雅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9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将本制度所述“信息”按规定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方式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确保将其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管理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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