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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8 17:46:02 股吧网页版
苏州龙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事宜(下称“本次差异化分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验证。在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合法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涉及财务、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出具的文件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并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披露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公告》,截至
2024 年 3 月 19 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2,985,920 股。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
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2,292,000 股已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过户至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

根据《回购股份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剩余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申请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
司 2023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股数后的 213,361,264 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
(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2,004,189.60 元。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或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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