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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30 17:27:22 股吧网页版
苏州龙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邹凯东认购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31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邹凯东认购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邹凯东认购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邹凯东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下称“本次收购”或“本次发行”)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邹凯东(下称“收购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邹凯东的基本信息如下:

邹凯东,男,198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身份证号码为320582198703******,住所为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花园。邹凯东近五年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邹凯东通过参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而持有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 据 收 购 人 出 具 的 承 诺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查 询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s://rmfygg.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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