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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
致: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以下简称“本次利润分配”)所涉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的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公告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
4.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一)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
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 年 6 月 20 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
(二)2024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5.46 元/股
(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三)截至 2024 年 6 月 20 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416,000 股,存放于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根据《公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416,000 股股份不参与公司 2023 年度
利润分配,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需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3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回购专用账户股份不参与分配),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账户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业务申请文件并经公司书面确认,截至 2024
年 6 月 20 日,公司总股本为 621,527,586 股,扣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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