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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08 17:41:02 股吧网页版
杰克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09


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杰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
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三)关联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关联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控制和日常管理;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或相关监管机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当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持有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或相关监管机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倾斜利益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前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公司参股公司
发生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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