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本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应当采取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也可单独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初选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报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审核。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需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
(三)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五)董事会和监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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