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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31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五月
中国 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 18 号中海广场 A 座 8 楼
8th Floor, Building A, Zhonghai Plaza, No. 18 Zhenghe Middle Road
Gulou District, Nanj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5-69077088
www.tahota.com
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即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有关事宜。
2、2024 年 5 月 19 日,公司股东黄业华、捷登零碳(江苏)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在上述
报纸和网站上刊登了《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刊登了《宣城市华菱精
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对议案 12的名称进行更正(与上述会议通知及公告合称“会议通知”),未涉及对议案内容的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黄业华、捷登零碳(江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3%以上的股份,其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等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3:30 在南京
市雨花台区民智路 2-2 号喜马拉雅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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