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7
证券代码:603356 证券简称:华菱精工 公告编号:2024-056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姜振华先生及乌焕军先生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监事金世春先生不能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姜振华
先生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向公司监事会主席金世春先生发出召开临时监事会提
议,金世春先生予以回应,要求其明确或修改提案并补充证明材料。
(二)监事姜振华先生于2024年6月13日以监事会主席金世春先生不履职、无法履职为由,与监事乌焕先生军共同推举姜振华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
(三)本次会议通知由监事姜振华先生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以口头、微信等
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四)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下午 15:00 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为紧急临时会议,会议主持人姜振华先生在本次会议上就紧急召开本次会议的情况进行了说明,监事会主席金世春先生在会议上表示自身不存在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情况。
(五)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
二、监事提案情况
监事姜振华先生提出临时监事会提案《关于监事会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是否递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提案》,提案原文如下:
“经股东反映,公司现任董事、前任高级管理人员罗旭、贺德勇等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反映情况如下:
(一)主导开展与公司主业不相关交易或虚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1、2024 年 1 月 19 日,华菱精工与江苏季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铝
边框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 3150 万元,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苏州高新区狮山路 35 号(公司在该处未经营业务),并于当日支付预付款 945 万元,至今未交货。预付款正在追回阶段(已追回 350 万元)。该项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公司亦未见相关销售合同。
2、溧阳安华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2023 年 11 月 29 日与江苏阿默尔
签订销售合同,合同金额 252 万元,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2023 年 12 月
17 日与上海风神签订销售合同,合同金额 1102 万元。溧阳安华同时向远东电缆采购电缆合计 1302 万元,并已全额支付完毕,远东电缆已交货至合同约定地点。根据收货单等凭证信息,该批电缆均送货至蚌埠市怀远县(公司在该处无子公司无客户)。至今阿默尔和上海风神未支付货款给溧阳安华。该项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
股东质疑上述业务与公司实际经营不相关、业务不真实,存在第二大股东关联方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存在利益输送。
同时,华菱精工子公司安徽华菱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给宝馨科技(马伟控制的上市公司)的光伏支架货款 658.7 万元至今未收回,系捷登零碳及马伟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租赁、购买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房产,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1、公司分别在北京(面积 176.9 平米,年租金 228 万元)、上海(面积 603.75
平米,年租金 286 万元)、南京喜马拉雅 9 楼(面积 1361.04 平米,年租金 175
办公。其中捷登零碳实控人马伟及宝馨科技部分高管、员工亦在喜马拉雅 9 楼办公;
2、2023 年 8 月 3 日,公司与南京新华海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购买
南京市栖霞区钟燕路以东、燕化一路以北地块办公室,总面积 775 平米,单价
32000 元/平,总金额 2480 万元,目前公司已付定金 100 万元及首笔购房款 500
万元,合计 600 万元。
公司租赁以上房产、购买房产与公司实际经营无关,且部分房产是之前宝馨科技自用房产后续转租给华菱精工,部分房产实际具体使用人不明;部分房产由第二大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宝馨科技相关人员使用,占用上市公司资源;购买相关房产价格不公允且该出售方与马伟所持华菱精工股份质权人“南京新华海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股东质疑马伟及相关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通过以上事项为宝馨科技分摊成本、存在利益输送,损害股东权益。
(三)证据材料
本人作为监事会监事认为,由股东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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