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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1 15:32:25 股吧网页版
华菱精工: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2


证券代码:603356 证券简称:华菱精工 公告编号:2025-001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精工”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3号)、《关于对罗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0号)、《关于对贺德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1号)、《关于对黄业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2号)、《关于对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3号)(以下统称“《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存在的违规问题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4 年 1 月,华菱精工在开展铝边框业务中,以预付
款方式通过第三方向公司关联方江苏捷登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资金共计 945万元,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4 年 6 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均已归还。华菱精工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与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相关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8 号》)第三条、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关联交易未披露。2023 年 11 月,华菱精工子公司溧阳安华精工科技有限
公司在与上海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的电缆贸易业务中,公司销售的电缆最终为公司关联方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光伏项目使用,实质上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符合《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3.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公司存在募集资金专户未经董事会批准设立、募集资金置换未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的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

4.年报信息披露不规范。公司在 2021-2023 年报中,未将属于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客户视为同一客户合并列示,不符合《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5.公司治理不规范。一是公司未及时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二是公司内审
人员配置不规范,公司在 2023 年 8 月前未配置内审部门专职人员;2023 年 8 月
起公司配置 1 名内审部门专职人员,该人员于 2024 年 1 月离职后未再配置内审
专职人员,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 号)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三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存在登记范围不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登记事项进行确认的问题,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 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二)采取的监管措施

1、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监管指引第 8 号》第二十三条、《监管指引第 5 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华菱精工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安徽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以下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 针对上述违规问题 1、2、5 项,安徽证监局认为罗旭作为公司时任董
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决定对罗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
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 针对上述违规问题 1、2 项,安徽证监局认为贺德勇作为公司时任财
务总监,未能按照《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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