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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18:15:38 股吧网页版
华达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合计 44.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2023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现金收购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10.20%股权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现金收购股权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现金收购宜宾晨道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超兴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江苏恒义 10.20%的股权(以下简称“现金收购交易”)。该项现金收购交易标的资产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公司已在计算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将该项现金收购交易的相关数额一并纳入累计计算,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除上述现金收购交易外,公司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其他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平成雄 张思雨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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