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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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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现行有效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2 2024 年 7 月 26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
了《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1.3 2024 年 8 月 12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 19 号东方时尚驾
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1.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徐劲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所
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5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系统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1.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2.1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股东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进行了
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50,518,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0090%。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
格。
2.2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35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78,185,6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52.469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2.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 35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4,358,9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5.866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34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13,568,04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15.7566%。
2.4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出席以及电话参会的方式参加了本次
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核查,本次股东
大会的出席、列席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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