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1
证券代码:603377 证券简称:ST 东时 公告编号:临 2024-144
转债代码:113575 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次诉讼案件的金额为人民币 115,413,480.00 元及相关逾
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数量为 5 个,涉案金额为 210,389,317.61 元(含本次诉讼,未考虑延迟支付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4)京 0115 民初 27399、
27400、27397、27398 号的《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因返还原物纠纷,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一村、二村、三村、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别作为原告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
(一)本次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一村、二村、三村、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兴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二)本次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中国北京市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事实及理由
2008 年 7 月 22 日,原告与第三人北京兴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兴创
公司”)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协议约定,兴创公司受大兴区政府委托,负责北程庄公园及东方时尚新址工程项目的前期手续办理工作,为保证项目用地先期达到平整条件,满足项目进场施工要求,兴创公司租用原告位于北程庄公园及东方时尚新址工程项目范围内,东至京九铁路,北至现状减河南边线,南至规划金星西路南红线,西至京山铁路的原告集体土地 646,574 平方米(折合 969.86
亩);租用期限为 2007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共计 10 年;租金
为第一年按 1 万元/亩计,以后每年在租金 1 万元的基础上按每亩 500 元递增计
算;支付方式为协议签订后 20 日内支付第一年租金,以后每年 9 月 30 日前支
付下一年度租金。兴创公司不能按时支付租金,原告有权随时收回出租的土地。
据了解,原告与兴创公司签订上述协议后,2009 年 10 月 23 日,被告与兴
创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兴创公司作为北程庄公园项目建设主
体,于 2007 年 10 月 1 日之前先后完成原北程庄公园项目用地范围内(含驾校
现状占地范围)的土地预储备、土地租用及拆迁工作。为加快驾校迁建项目建设,被告委托兴创公司就驾校迁建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事宜委托兴创公司办理。该协议约定,驾校现状占地包括“驾校迁建项目用地”322141 平方米和“驾校租赁用地”135712 平方米。北程庄公园项目指原北程庄公园项目用地范围内,除去“驾校现状占地”及规划道路用地,被告负责筹措“驾校迁建项目用地”的征地费、拆迁费及“驾校租赁用地”的租地费、拆迁费,并承担北程庄公园项目建设。关于“驾校租赁用地”的租地费,协议约定,租地单价为第一年按 1 万元/亩计,以后每年在租金 1 万元的基础上按每亩 500 元递增计算。经双方协商确
定,被告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开始租用该土地,并记取租地费。
2012 年 2 月 7 日,兴创公司与被告又签订了《北程庄公园项目委托代理协
议书》,协议约定,兴创公司就北程庄公园项目范围内绿化建设、管护事宜委托被告代为办理,兴创公司允许被告再项目范围内建设月 200 亩绿荫训练场,项目用地范围剩余部分进行绿化。项目启动开发建设时,接到通知后 60 日内无条件腾退场地。
在上述协议签订的基础上,兴创公司将租赁原告的集体土地全部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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