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臻股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永臻股份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98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59,314,1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3.35 元/股,并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237,256,326 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献利、邵东芳承诺如下: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永臻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永臻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永臻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如果永臻股份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承诺如永臻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永臻股份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永臻股份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有永臻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永臻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永臻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4、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6、若本人违反该承诺给永臻股份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实际控制人)汪飞、HU HUA、佟晓丹承诺如下:
1、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永臻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永臻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永臻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如果永臻股份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承诺如永臻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永臻股份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永臻股份股票在
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本人所持有永臻股份股票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永
臻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永臻股份回购该部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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