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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7 17:30:13 股吧网页版
基蛋生物: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8


证券代码:603387 证券简称:基蛋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1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原告诉请的涉案金额):6,780,830.93 元(不包含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案件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鄂 0192 民初 8968 号]《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前述法律文书涉及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马全新

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武汉市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一)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公司于 2020 年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增资的方式收购了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川诊断”)56.98%股份,收购完成后,公司成为景川诊断的控股股东。

2020 年 3 月 18 日,公司与马全新等 21 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各方
约定,马全新及景川诊断的 21 名股东(包括马全新在内)将其持有的景川诊断18,687,212 股股份转让给公司。

2020 年 5 月 7 日,公司(作为投资方)与景川诊断马全新等股东(作为转
让方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马全新等股东向公司转让景川诊断的股份及股份转让后景川诊断的治理等方面进行了约定。《补充协议》中,各方对业绩承诺、剩余股份处理进行了约定,并约定若景川诊断完成 2019—2021 年业绩承诺指标,马全新等股东可要求公司以景川诊断 2021 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 15-20 倍市盈率收购景川诊断 10 名管理层股东全部或部分剩余股份。

2022 年 6 月 20 日,马全新等股东向公司发出《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
基蛋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份的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要求公司收购景川诊断 10 名管理层股东(包括马全新在内)持有景川诊断的部分剩余股份,
其中包括马全新名下 626,000 股股份(景川诊断完成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每 10 股
送 4 股后,目前股份数增加至 876,400 股),但并未明确转让价格。公司自收到《通知函》后积极与马全新等股东进行了多次磋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23 年8 月起,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淑君、关章荣、王玉琼、马全海、吴艳芳、叶艳丽、荣筱媛、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9 名管理层股东分别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公司收购其持有的景川诊断的部分剩余股份并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时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及《2023 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表附注之“十六、承诺及或有事项”。

2024 年 6 月,公司收到管理层股东之一马全新(原告)的《民事起诉状》,
要求公司以景川诊断 2021 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 20 倍市盈率收购其部分剩余股份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收购原告持有的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876,400 股股份;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份收购款 5,838,383.42 元(以第三人 2021
年扣非净利润 17,687,690.33 为基数,按 20 倍市盈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扣非净利润×20 倍市盈率÷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17,687,690.33×20÷53,102,000×876,400】;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75,757.51 元(即股份收购款的 15%);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66,690.00 元;

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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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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