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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5 18:55:47 股吧网页版
ST元成: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6


证券代码:603388 证券简称:ST 元成 公告编号:2024-059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收到浙江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祝昌人及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决定书》内容

祝昌人、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祝昌人作为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元成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嘉投资)存在以下问题:

一、祝昌人及北嘉投资未及时告知元成股份并披露持股变动信息和停止交易

2022 年 5 月 18 日至 2024 年 5 月 15 日期间,祝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北嘉投
资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由 39.79%下降至 26.04%,变动比例达到 13.75%,公司迟至
2024 年 5 月 30 日才对外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祝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北嘉投资在持股比例每变动 5%时,未按规定及时告知元成股份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停止交易。

2022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7 日,北嘉投资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
1.75%的股份。北嘉投资在减持元成股份股票累计达到 1%时,未按规定及时告知元成股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祝昌人和北嘉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2 号)第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三条规定。

二、祝昌人和北嘉投资未及时披露北嘉投资将持有的元成股份股权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事项且存在被动减持未及时披露情形

北嘉投资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
券)开立信用账户,2020 年 10 月 21 日向信用账户划入其所持有的元成股份股票
3,040 万股(占当时总股本的 10.66%)作为融资担保品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该融
资融券业务合约经多次展期延续至今,公司迟至 2024 年 5 月 16 日的《元成环境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强制平仓的公告》及 2024 年 5月 30 日的《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才对外部分披露北嘉
投资将持有的公司股权参与融资融券的情况。2024 年 5 月 15 日,东北证券通过
集中竞价方式对北嘉投资所持有的 170.55 万股公司股票执行了强制平仓,占公司总股本的 0.52%。北嘉投资和祝昌人未及时向元成股份报告上述情况,未在公司股票作为融资融券担保品出现被强制平仓风险时及时向元成股份报告并披露相关风险,导致元成股份未能在上述强制平仓前 15 个交易日披露相关信息。

北嘉投资和祝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于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祝昌人和北嘉投资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规范股票交易行为,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后续我局将研判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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