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海勤[2024]-F-【236】号
致: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复核
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4 年 4 月 26 日至 2024 年 5 月 6 日,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激励计
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发表了《锦州永杉锂
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4、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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