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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07 20:30:11 股吧网页版
建霖家居: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0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实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实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霖家居”、“公司”)委托,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建霖家居的实际情况,就建霖家居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建霖家居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建霖家居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仅就与建霖家居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有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5、本所已得到建霖家居保证,即建霖家居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建霖家居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建霖家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通过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通过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查<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以张榜公告的方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11 月 24 日,
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随即披露了《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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