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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霖家居: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3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七月

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上述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制度亦适用于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常的利益。

第二章 基本信息申报

第五条 无论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积极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
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行为书面通知及可转让公司股票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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