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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3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二〇二四年七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霖家居”、“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建霖家居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建霖家居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仅就与建霖家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有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5、本所已得到建霖家居保证,即建霖家居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
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建霖家居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建霖家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建霖家居为经厦商务外资备 201700094 号《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备案、在原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建霖工业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建霖家居现时持有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2006120063749 的《营业执照》。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67 号)核准,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起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建霖家居”,股票代码“603408”。
根据建霖家居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
国 证 监 会 ( http://www.csrc.gov.cn/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s://www.gsxt.gov.cn/)检索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已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亦对上述议案予以审议通过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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