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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三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7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
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且为独立董事,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七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
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组织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工作组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形成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
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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