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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16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六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及时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份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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