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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7 21:27:26 股吧网页版
科沃斯: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8


邮编:200041
电话:(86-21)5298 5488
传真:(86-21)5298 5492
junhesh@junhe.com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沃斯”)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

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
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
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
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
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
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 在苏州吴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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