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架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管理水平及可持续发展管理能力,健全 ESG 管理体系,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研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并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制度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设委员会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提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
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
委员人选。 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五)审阅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相关
议案根据《公司章程》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还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召集人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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