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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06 17:32:57 股吧网页版
思维列控: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0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关于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6/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web):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4月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4年5月6日下午13:30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雪梅街39号一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欣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7,759,55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35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股份数698,70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833%。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股份数238,458,25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5424%。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下称
“中小投资者”)共计8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19,13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81%。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4年4月2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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