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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5 17:58:31 股吧网页版
立霸股份:回购股份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6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回购公司股份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适用本制度: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前两款规定情形外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回购规则》、
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
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
作方案,防范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输送利益。

第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在回购股份活动中,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公司完善回购股份机制、
依法实施回购股份;不得滥用权利,利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为公司回购股份依法提供资金支持。

第八条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
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九条 为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服务、出具意见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
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 回购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 6 个月;

(二)公司最近 1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 6 个月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因本制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
项规定的情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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