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和要求,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2023 年度审计工作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 资质条件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270 人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
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 人
2022 年度业务总收入:332,731.85 万元
2022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 万元
2022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 万元
2022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88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2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1,034.29 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
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2 家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信息如下: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王翔:1997 年 7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 年 3 月开
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 年 12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3 年 1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3家次。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华文君:2017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 年 1 月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 年 11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2 年11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1 家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张俊峰:1998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6 年 8 月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4 年 12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 年 1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 家次。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二、 能力评价
1、专业能力评价
大华所审计小组的相关人员具有承办本次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职业证书,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
2、独立性和诚信评价
大华所职员未在公司任职,并未获取除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任何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经济利益;大华所和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亦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大华所审计人员和本公司决策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大华所及其审计人员始终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
大华所项目合伙人、签字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无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记录。
三、 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及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的评价
1、审计工作计划评价
在 2023 年度审计过程中,大华所审计人员针对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与本公司进行了充分沟通,制定了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的审计计划,为完成审计任务做了充分的准备。
2、审计程序执行评价
大华所审计人员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的基础上,执行了检查、函证、计算、监盘、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充分必要的审计证据。
3、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的评价
大华所审计人员在 2023 年度审计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大华所基于对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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