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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17:58:24 股吧网页版
司太立: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所处的竞争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企业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各项因素,制定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以求为投资者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回馈机制,从而保证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努力积极的履行现金分红政策。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现金分红分配

满足下述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1)分红年度实现盈利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分红年度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发展;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4)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低于 70%。

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可以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2、股票股利分配

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而制订,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等事宜,并应当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 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3、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独立董事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发表独立意见。

4、独立董事可以征集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5、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6、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7、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日后 2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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