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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17:58:25 股吧网页版
司太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二
分之一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须为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联络机构。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
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
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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