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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2
关于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No.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目 录
释 义...... 1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3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4
一、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5
三、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4
四、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16
五、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16
六、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6
七、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情况...... 17
八、 结论性意见...... 17
i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 101 号
致: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ii
释 义
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公司 指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 指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本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指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限制性股票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流通
指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指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激励
有效期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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