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0
关于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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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专字[2024]第 012 号
致: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贵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合规性等相关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信达依据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取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信达作出承诺,其已向信达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均与正本和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在《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公司 指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 指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
权除息
申请日 指公司提交特殊除权除息业务申请之日
《法律意见书》 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回购规则》 指《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
—业务办理》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
《公司章程》 指《江苏神马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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