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2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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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致: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相关会议资
料 , 并 登 陆 上 交 所 网 站 ( http://www.sse.com.cn ) 、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3、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了《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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