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8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为了规范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
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授权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具体业务。经办责任人应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4、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3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应将该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笔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细披露。
第十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公司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关于对外
担保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财务部经办,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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