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8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制度,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产生、职权等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总经理通过设置必要的职能部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上的管理人员(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对日常经营的有效管理,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7)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任何一项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义务;
2) 执行董事会决议,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 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4) 遵守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引导好企业文化;
5) 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质询和监督。
第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 决定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关联交易事项;
9)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总经理不得:
1) 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9)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总经理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负有诚信的义务,应当勤勉、尽责、廉洁、自律。
第十条 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及下设的薪酬及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并由董事会最终决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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