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8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
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
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三条第
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与第三条第二款第(二)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
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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